全国服务热线:400-0379-440

新闻中心 PRODUCT DISPLAY

贵州【案例速递】6岁女童充气城堡内摔骨折责任由谁承担?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2-08-04 162 次浏览

  6岁的小花到刘某经营的充气城堡付费玩耍,小花家长在场外等待。玩耍的过程中,小花不时地和周围小朋友一起蹦跳,充气城堡结果,因身边大龄儿童蹦跳力度较大,小花被带动弹起,充气城堡落下时难以站稳跌倒以致手臂受伤。当日,充气城堡老板刘某将小花带至医院检查,并垫付医疗费90余元。两日后,因手臂疼痛难忍,家长带小花再行前往医院治疗,经医生诊断,小花为“肱骨外踝骨折”,需要进行相关手术。小花住院13天,花费医疗费8千余元。出院后,小花家长与刘某就医疗费等赔偿进行协商,但未达成一致意见,遂将刘某起诉到法院。

  案件审理过程中,刘某提交了充气城堡贴有《游玩须知》及“禁止跳跃”字样的照片,《游玩须知》内容载明:“4.严禁幼儿与大龄儿童一起游玩,以免发生碰撞事故;6.儿童在游玩过程中,禁止互相追逐打闹,禁止在转弯处大幅度蹦跳,以免发生不测;10.充气城堡设施适合于3-12岁儿童,10岁以下需家长陪同,如发生意外概不负责。充气城堡” 刘某辩称,己方对娱乐场所的安全尽到了提示和注意义务,原告作为儿童,其法定代理人看护不力,未尽到监护责任,自己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任何责任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刘某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和管理者,未能有效控制进场儿童数量和密度、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儿童较大幅度跳跃的危险行为、未能及时提醒较小儿童的家长予以陪同或加强监护,属于未尽到经营者、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,其对原告最终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系刚满六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监护人未能充分考虑原告及娱乐环境的相关特性,放松对原告的提醒与监护,也存在一定监护过失,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根据本案案情,酌定由被告刘某承担原告实际发生损失的85%的赔偿责任,原告自行承担15%的损失。

  充气城堡、蹦蹦床等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安全规范,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,自以为张贴了《游玩须知》及相关提示标语,场内儿童的安全就与己无关的认知是错误的。当儿童进入设备时,要做好安全教育,及时告知儿童及陪同家长正确使用设备的方法,不可放任儿童自行玩耍,对儿童的危险动作更要及时加以提醒和制止。同时,家长也要告诉孩子,在游乐场所玩耍时要注意保护自己,并对其加强监护确保安全。